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11月11日,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征求《大连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至2024年12月12日前。
《征求意见稿》列出,根据信用评价得分分值,信用评价分为A、B、C、D四个等级,评价等级在大连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供采购人在选取代理机构时参考。
A级:信用评价得分在100分-90分;
B级:信用评价得分在89分-80分;
C级:信用评价得分在79分-60分;
D级: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
原文如下:
大连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升代理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完善我市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是由信用评价主体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行为进行评价,通过大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交易一体化系统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对评价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发布和运用等。
第三条 信用评价主体包括市县两级财政部门、采购人、评审专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受大连市各级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
第五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基础评价、正向评价、负向评价。
第七条 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满分为100分,评价期满后重新计算评价得分。当年度未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不参加信用评价。
第二章 基础评价
第八条 采购人、评审专家负责基础评价。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完成后由代理机构现场组织评审专家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代理机构基础评价表》(详见附件1)进行打分;采购人应在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采购平台按照《采购人对代理机构基础评价表》(详见附件2)进行打分。
第九条 每个政府采购项目基础评价满分为85分,其中采购人对代理机构评价满分为55分,评审专家对代理机构评价满分为30分。
第十条 评审专家未按规定对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的,采购平台将不计算其评价打分,同时对本次专家未评价行为按照评审专家管理规定给予扣分。
第十一条 单个项目基础评价得分=采购人评价得分+评审专家评价得分。
评审专家评价得分=评审专家评价汇总得分÷实际参评人数。
代理机构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的基础评价得分=评价周期内代理所有项目评价汇总得分÷代理项目总量(项目数量以发布合同公告数量为准)。
第三章 正向评价和负向评价
第十二条 正向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实施的下列积极行为给予评分,一个评价周期内,代理机构正向评价满分为3分:
(一)在评价周期内积极组织专职代理人员参加政府采购专业培训,全员通过培训考试或取得结业证明的,加2分;
(二)积极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开展的与提高代理业务有关的知识竞赛等活动,在评价周期内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表彰奖励的,加1分。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存在第十二条加分情形的,应在评价周期内向市财政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评价周期结束时未提供证明材料的,视同在该评价周期没有相关得分事项。
评价周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应在大连市政府采购网对相关代理机构正向评价拟得分事项、依据、分值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限届满无异议的,市财政局予以确认得分。
第十四条负向评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大连市财政局转发〈辽宁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大财采〔2020〕926号)有关规定对代理机构进行记分考核。
第十五条 负向评价满分为12分。在一个评价周期内,代理机构没有被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辽宁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办法》记分的,得12分;凡被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记分的,负向监督评价得分按12分扣减记分分值后得出。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与监督
第十六条 根据信用评价得分分值,信用评价分为A、B、C、D四个等级,评价等级在大连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供采购人在选取代理机构时参考。
A级:信用评价得分在100分-90分;
B级:信用评价得分在89分-80分;
C级:信用评价得分在79分-60分;
D级: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可结合信用评价结果,对代理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各级采购人可通过登录采购平台查询代理机构各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各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数量和详情等信息。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评审专家,应当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或干预其评价。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得分的,财政部门将取消相应得分,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评价信息的收集、记录、发布和运用等活动,应当合法、客观、及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代理机构基础评价表
2.采购人对代理机构基础评价表
大连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8日